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合同管理,規范經營行為,防范經營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簽訂經濟合同,必須遵守我國現行法律法規,遵循“平等互利、協商一致、三公一誠”的原則。
第三條、凡以公司名義對外開展經營活動簽訂的合同、協議,均適用本制度。
第四條、本公合同管理機構為公司辦公室,具體工作由公司總經理負責。
第二章、合同的簽訂
第五條、簽訂合同實行洽談權、審查權、批準權相對獨立、互相制約的原則。
第六條、公司實行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制度,簽訂合同應先取得授權委托書,需授權人員填寫授權委托書,經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授權生效。根據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全面負責合同管理,指導、監督有關部門的合同訂立、履行等工作。
第七條、經辦人在合同簽訂前,應驗證對方當事人有效證件,驗明主體資格,了解其資質狀況,審查對方經辦人代理權限,審查對方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與合法性,必須了解、掌握委托人提供的標的是否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許可在市場中流通的物品或財產權利。
委托人提供標的資料要經業務部、辦公室、財務部進行認真評審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第八條、審查委托人對委托拍賣標的的處置權。
(1)委托拍賣的標的是否是委托人所有;
(2)委托拍賣的標的是否是為委托人依法可以處置的財產權益。
第九條、向委托人了解委托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
(1)認真審視委托拍賣標的現狀;
(2)對委托拍賣的標的進行充分的調查和了解。
第十條、經查實符合委托拍賣條件的,則與委托人就《委托拍賣合同》的有關條款進行協商。
(1)確定委托拍賣標的的保留價;
(2)確定拍賣形式(現場、投標的或網上拍賣等形式)和拍賣方式(增價式拍賣、減價式拍賣),以及再拍賣的條款;
(3)拍賣的時間,地點、拍賣價款的結算期限、委托拍賣標的的保管責任和交付方式及期限;
(4)拍賣傭金及其他有關費用收取的比例;
(5)對委托拍賣標的需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的,確定過戶稅費的分攤情況;
(6)拍賣程序的中止和終止的條件;
(7)拍賣當事人雙方的違約責任;
(8)委托拍賣合同的有效期限;
(9)其他需要設定的條款。
第十一條、雙方確認條件成熟,由雙方簽訂《委托拍賣合同書》并收取與拍賣標的相關的材料及委托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
第十二條、公司對外的拍賣合同,應使用統一的《委托拍賣合同》文本簽約,嚴禁口頭協議和非正規書面形式簽約。合同文本擬定完畢,經辦人應將準備簽約的合同文本及相關材料送交公司辦公室。公司辦公室應在時限內會同有關部門對合同內容進行審查,并書面提出審查意見。
對審查人有疑義的部分,經辦人應予以解釋說明;
對審查人提出的修改意見,經辦人應予重視,并與對方當事人協商完善;
應審查人的要求,經辦人有責任補充相關材料;
根據審查人的審查意見,決定合同是否批準。并按規定的流程:經過經辦人(或委托人)送公司總經理審閱,報批準人(法定代表人)簽批后加蓋公司行政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合同的訂立行使最終決定權。
第十四條、單份合同文本達二頁以上的須加蓋騎縫章。
第十五條、合同蓋章生效后,應交由合同管理員按公司確定的規范對合同進行編號并登記。
第十六條、《拍賣成交確認書》的簽訂:
(1)拍賣會的時間;
(2)拍賣成交標的的編號、名稱、數量、成交價、傭金比例及金額、全部應付價款數額;
(3)不能一次性結清全部拍賣款,剩余拍賣款結清期限;
(4)拍賣標的交付條款;
(5)違約責任條款;
(6)其它約定條款;
(7)拍賣人和買受人確認后,共同簽章。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條、合同依法訂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應當認真、全面地履行。
第十八條、業務部門和財務部門應根據合同編號建立合同臺帳,一個合同設一臺帳,分別按業務進展情況和收付款情況一事一記,并由內勤專人負責書面簽證、來往信函等資料的保管。
第十九條、在履行過程中對方當事人如有違約行為,履行部門應當立即查明情況,認真、穩妥地收集證據,及時、合理、準確地向對方提出索賠報告;如是我方接到對方當事人的索賠報告后,履行部門應當立即通知公司辦公室,共同商定應對措施。履行過程中一旦發生不可抗拒因素和第三方(人)干擾的意外事件,履行部門應立即通知對方當事人,查明原因及時化解,并收集好相關證據。
第二十條、合同履行過程中有關人員應妥善管理合同資料,對合同的重要原始資料應建立出借、領用制度,以保證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二十一條、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依照合同的訂立流程經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檔案管理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審核通過。
第二十二條、合同改造過程中,確需簽訂補充協議或者變更、解除合同的,履行部門應當按照本管理制度第二章關于合同簽訂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三條、合同變更后,合同編號不予改變。
第二十四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與原合同有同樣法律效力,納入本制度的管理范圍。
第五章、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合同簽訂后,經辦人應將合同文本和相關資料交公司辦公室登記,編號歸檔。合同作為公司對外經營活動的重要法律依據和憑證,有關人員應保守合同秘密。
第二十六條、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應當根據所立合同臺帳,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匯總各自的工作范圍內對合同履行情況,向總經理匯報。
第二十七條、合同履行完畢后,履行部門應將與合同有關的補充協議、會議紀要、傳真、電話記錄、簽證、索賠報告、合同臺賬等全部資料及時移交公司辦公室內勤存檔。
第二十八條、對不再履行的合同有關資料(包括與有關的文書、圖片、影像、傳真件等)按合同編號整理,由各部門負責人確認后交由公司內勤歸檔。任何人無權隨意處置、銷毀。
第二十九條、辦公室的檔案資料,必須注重儲存環境,必須做好防火、受潮、蟲蛀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條、合同的查閱或調出需經主管負責人批準,調出資料要作簽名記錄并注明歸檔時間。
第三十一條、公司定期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并逐步將合同簽約率、合同文本質量、合同履行情況、合同臺帳記錄等納入公司對員工和部門的工作成績考核范圍。
第三十二條、合同保存期為長期。
第六章、責任與獎懲
第三十三條、未按本制度管理合同,損害公司利益的,除給予有關人員紀律處分外,還可視情況要求其承擔所造成的損失。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下列行為之一:
(1)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收受賄賂,與他人惡意串通,出賣公司利益;
(2)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嚴重玩忽職守,導致公司遭受巨大經濟損失;
(3)其他故意違反本管理制度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公司員工均有權檢舉、揭發違反本管理制度、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對于檢舉、揭發屬實的,和認真執行本管理制度并為公司帶來經濟利益的有關人員,公司將公開表彰并給予物質獎勵。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制度自2013年8月30日股東會通過既生效。
第三十六條、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常德市鵬程拍賣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