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行業自律,維護正常的拍賣秩序,概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以下簡稱《拍賣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拍賣企業,是指依照《拍賣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從事拍賣活動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拍賣企業在拍賣活動中,應當認真貫徹執行《拍賣法》及相關法律法規,遵守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行業規范。
第四條 拍賣企業應當自覺接受有關政府部門的管理和拍賣行業協會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五條 拍賣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符合《拍賣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規章制度。
第六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拍賣企業。
第二章 自律規范
第七條 拍賣企業不得違反《拍賣法》的規定從事拍賣活動。
第八條 拍賣企業不得把本企業的拍賣經營權以承包、租賃的方式,交由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
第九條 拍賣企業不得聘用國家公務員作為專職、兼職業務人員或公司顧問;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國家公務員發放現金或物品。
第十條 拍賣企業不得聘用非國家注冊拍賣師主持拍賣活動。
第十一條 拍賣企業不得為非拍賣企業提供國家注冊拍賣師主持以拍賣名義進行的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 未經拍賣師注冊企業同意,拍賣企業不得聘用其他拍賣企業的拍賣師主持拍賣活動。
第十三條 拍賣企業不得違反中國拍賣行業《關于加強拍賣師監督管理的若干規定(暫行)》,限制國家注冊拍賣師的正常合理流動。
第十四條 拍賣企業不得違反約定或者違反委托人、競買人、買受人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上述當事人的商業秘密。
拍賣企業不得非法獲取其他拍賣企業的商業秘密。
第十五條 拍賣企業不得利用財物賄賂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爭取拍賣標的.
第十六條 拍賣企業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零傭金方式爭取拍賣標的,或低于拍賣合理支出收取傭金。
第十七條 拍賣企業不得未經公開拍賣而對外開具“成交確認書”。
第十八條 拍賣企業不得違反拍賣程序,先確定購買者和成交價,再進行虛假拍賣。
第十九條 拍賣企業不得在拍賣活動中雇傭或指使他人操縱價格,制造虛假競買氣氛。
第二十條 拍賣企業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吞或非法扣壓支付委托人的拍賣價款。
第二十一條 拍賣企業不得互相造謠中傷、惡意詆毀,不得妨礙其他拍賣企業的合法拍賣活動。